莎车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西部大开发战略和自治区招商引资若干政策规定,鼓励县外投资者参与莎车县经济建设。依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结合莎车实际,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对外来投资者在莎车县投资新设立企业(公司)注册资本金可实行3年分期到位。申办以生产、批发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3万元以上;申办商业零售和中介服务为主的企业(公司)首期出资1万元以上;申办科技开发企业(公司)首期出资0.5万元以上;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第二条企业注册登记除有特殊规定的行业和企业外,一般企业只要注册资本金达到规定标准的三分之一以上,经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后,均可按程序办理注册登记。投资者可以以有形资产、工业产权、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注册满一年的,其注册资本金应到位30%以上,三年内资金必须全部到位。私营企业申请设立企业集团,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条对区内外投资企业凡在审批权限以内的项目,只要资料齐备,做到2—3个工作日内办结各类手续。
第四条新办企业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或处理、利用其它企业产生的废水、废气、废渣作为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以及从企业和私人手中收购的废旧物资进行加工的产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五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公用事业、商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仓储业、旅游业、物资业、对外贸易、教育文化、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六条对新办的独立核算从事交通运输业、邮电通讯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七条对新办的私营企业、股份合作制企业和集体企业,当年安置待业、下岗、机关事业单位精简机构的富余人员数超过本企业从业人员总数60%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企业免税期满后,当年新安置待业人员占企业原从业人员总数3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二年。
第八条对新办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信息业、中介机构、技术服务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九条在莎车县投资从事房地产开发,能源建设的企业,经主管税务的机关批准后,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期满后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三年。
第十条在土地利用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存量土地(空闲地)属经营性用地的,由县国土局面向社会公开拍卖。属非经营用地的按照城市总体规划的要求,以招标的方式供地,使用年限按有关规定办理。对投资额较大的,其土地出让金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分别在五年内分期支付。使用集体土地,除交纳各项农地取得费外,其土地出让金按取得费的20%收取。
第十一条投资新办生产型企业,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自企业取得使用权之日起,前10年免缴土地租金,20年以下的土地租金免缴经营期的一半;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经营期在20年以上的可免缴40%的土地出让金;经营期在30年以上的免缴50%的土地出让金。在城区外参与投资各乡镇规划建设、农业开发,兴建住宿、餐饮、娱乐、旅游设施及兴办生产加工企业,土地出让金可一次性免交60%;投资者一次性缴纳土地转让金的30%,即可取得土地使用权,其余部分在协议年限内缴清。
第十二条投资者利用莎车县国有和集体企业闲置土地投资生产性项目的,土地出让金按评估价的20%收取。
第十三条凡来莎车县投资开发房地产项目,必须符合莎车县城市总体规划和详规,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者,免缴合同签证费、墙改费、劳务介绍费、治安费、房产证办理手续费、公证费、红线手续费、工程定额编制测定费、工程安全检测费。
第十四条凡在莎车县买断公有制企业产权的,视同新办企业对待,均属本优惠政策范围。买断破产公有制企业产权,均享受破产重组企业的一切相关优惠政策;对买断企业产权的,办理一切变更手续的相关费用,可给予减免优惠。
第十五条企业接纳贫困户子女或残疾人就业达到本企业从业人员30%以上的,免交行政性收费。
第十六条对外来投资者,可为其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及配偶、子女办理城镇居民常住户口。
第二章附则
第十七条投资者投资方式:
1、独资、参股、控股、兼并、租赁、承包或购买现有集体企业资产。
2、资金、设备、物资、品牌、专利、技术。
3、补偿贸易、来料加工、来件装配、技术转让、来料生产企业。
4、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十八条除上述各项规定外,国家、自治区、地区有关引进人才、技术、资金的优惠政策均适用。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莎车县经济技术协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莎车县招商引资促进经济快速发展若干规定(试行)》(莎政发[2002]12号)同时废止。